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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rrevocably是否就是“不可撤销地”?

在合同、授权书等法律文件中,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表达:

I, MS. XXX… hereby irrevocably make, constitute and appoint…

这里的irrevocably往往会一致翻译成“不可撤销地”。从构词法来看ir(不)+revoke(撤销,取消)+able(可以)+y(副词,地)能够直观地看到这个翻译是如何形成的,但这个表达真的是最优解么?

词典释义

 

(剑桥词典:不可更改的)

(牛津词典:不能改变、推翻或恢复;最终的)

从上述词典的解释来看,irrevocable事实上意义比“不可撤销的”更为广泛,还包含“不可更改的、最终的”的意义。将其翻译为“不可撤销的”语义上更为狭隘。

接下来我们看看irrevocable在法律领域中的解释:

(布莱克法律词典:不可改变的;一经作出无法撤回)

(元照英美法词典)

从法律词典解释来看,irrevocable也并非局限于“撤销”这一概念,而更多地强调其所修饰的行为的正式、严肃。这个词甚至不对法院等各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,而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。

提交译文

再从中文角度来看。我们回到文首提出的例子“I, MS. XXX…hereby irrevocably make, constitute and appoint…”。这句话来自著文翻译某个项目的文本,我们最终提交的译文是

“本人XXX女士…现不可撤销地要求、提出和指定…”

这是按照法律文本惯用的表达进行的翻译,但热爱探索刨根问底的同学们提出了问题:

“为什么这是一个固定用法?”“如果不按照英文的语序,把irrevocably放在后面,前面内著文容说完以后再说‘该授权不可撤销且立即生效’,这样可不可以呢?”

这样的问题,我认为根源就在于这样的表达是不符合中文习惯,至少是不符合日常交流和写作习惯的。那么最终的译文为什么还是采用了这样的表达呢?

首先是因为“主语+不可撤销地+动词”已经成为了中文法律文本能够通常接受的表达,例如:

(《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》李金泽)

(《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》鲁丹萍)

法律著文本是严谨性和简洁性高于可读性的文本类型,更注重表达的效率、清晰和逻辑。对比将irrevocably翻译为“不可撤销地”按照源语语序插入句中和将其单独拎出另起一个短句两种翻译方法。我认为前者在整个句子层面更加简洁流畅(字更少,分句也更少),同时也不会造成逻辑上太大的迷惑性,虽说从语义上尚有疑惑,但依旧是符合行业规范和惯例的“标准答案”。

更优解?

当然要是这就是结论,我就不会写下这篇文章了。我们想要探讨的是,是否存在更优的解决方案。上文已经提到,irrevocable实际上语义要广于“撤销”且不符合中文日常用语习惯(事实上法律文本本身就存在排斥外行人的倾向),我们是不是能对其译法进行优化,让普罗大众也能读懂其含义呢?

如上文小同学提出的方案当然十分可行,即将其单独拎出成句,再对“撤销”进行调整,即“本人要求、提出和指定…该授权不可更改”。

而从我的个人观点来看,irrevocably从其在句中的功能而言并非强调“不可更改”的约束性,而更多的是强调其正式和严谨,使得文本表现出严肃性。若是要强调“撤销”的相关规定,合同中往往会有单独的“cancellation/termination(取消/中止)”条款,或是规定双方可另行协商。因此我认为将其大胆翻译为“正式地”也值得考虑,因为这样既满足了对原文的功能对等,也实现了严肃和简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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